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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来源:期刊网  作者: 陈芳;   导师: 邓祥瑞;   时间:2018-04-25 08:36:17  点击:

  刑事赔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经济、人文基础和思想渊源,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机制,说明了社会形态是维护国家绝对权力的集权社会还是强调公民个体权利的民主社会。刑事赔偿制度是否完善更是衡量一国民主法制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是社会文明、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显著标志。综观我国的刑事赔偿现状,目前在制度上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既影响了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因此,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既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又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国家赔偿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步产生、发展,刑事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其特点是侵权主体是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范围具有法定性;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由于历史原因产生发展较慢,自1994《国家赔偿法》制定才正式确立,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迅速赔偿原则、依法赔偿原则、司法效率与权利保障相一致原则。刑事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存在以下缺陷: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立法合一,归责原则不明,赔偿范围过窄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刑事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存疑案件是否赔偿存在“肯定说”、“折衷说”、“否定说”三种不同的看法,导致执法分歧;共同赔偿程序繁琐、操作复杂,造成赔偿请求人的讼累;精神损失规定缺失,是国家赔偿立法的缺陷;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成为“挡箭牌”,不利于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阻滞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从立法上明确存疑案件赔偿问题,取消共同赔偿制度,在立法中增加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废除确认程序。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已列入议事日程,就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论证,对立法、执法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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