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基层法院职业化改革样本的实证研究,揭示司法职业化在基层法院实现的基础、可能和途径。本文所研究的基层法院以法官岗位责任制为重点,涉及法官岗位责任、审判组织机构、分案制度、审判管理机制、法官经济待遇等方面的改革。从基层的实践看,审判长的设置与法官职务等级制相冲突,精简现职法官不具有可行性。改革实践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组织,并以现职的庭长、副庭长为审判长的主体,将基层法院庭长的管理者身份转换为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实现法官职务等级制与审判长制的契合。合并审判组织和法院内部机构职能,使审判组织层面的审判管理更具有合法性。
分案制的改革使法官职责更为平等,使法官回归其应有的角色,促进执业水准的提高,并促成法官群体自然分化。法官的员额应以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基础,在诉讼事务分工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法官年结案数。实践表明,基层法院已经具备法官人数大量精简的可能。提高法官的素质只是司法职业化表层含意,司法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法官独立的身份和待遇为保障,实现在静态方面法院组织机构模式的转变,和动态方面审判独立运行机制的建立。基层法院的改革重点应是在司法体制框架内通过法院机制和制度的调整,在审判组织机构、审判独立性、法官身份与待遇制三方面进行改进。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