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调控股东、公司、第三人及社会之间法律关系的有效工具,不仅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更成为了在其他救济途径不足以弥补公司自治缺陷时的一剂良药,因而在现代公司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世界诸经济发达国家均构建了完备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臻于成熟。顺应法制发展趋势,我国新《公司法》也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内容,但规定相当原则,存在着立法层面的不足与操作层面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构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整体框架的角度出发,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分析作为坐标原点,以宏观剖析为纵坐标,以微观探究为横坐标,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点难点内容置于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坐标中,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探究,纵横结合,试图为织就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宏伟蓝图贡献一己之力。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以设置法律体系坐标原点为目的,从法理角度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对其历史沿革、法律含义、法理基础和法律特征以及在我国的实践分类均给予了一系列的阐述。第二部分以设置法律体系纵坐标为目的,对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宏观剖析。首先揭示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冲突的“困顿”,进而以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价值作为“生机”的突破口,然后以司法权力平稳介入公司自治作为“逾越”的途径,最后,“升华”了纵坐标确立的重大意义。第三部分以设置法律体系横坐标为目的,对合法诉讼与恶意滥诉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微观探究。首先提出了合法诉讼与恶意滥诉冲突的“困顿”,进而以构建激励与约束并行的双重机制作为解决问题的“生机”,然后通过借鉴域外法律对鼓励合法诉讼与阻却恶意滥诉的规定,提出了“逾越”困境的解决途径,最后对横坐标的建立也进行了理论“升华”。第四部分建立在对纵横坐标充分理解运用的基础之上,以宏观角度的把握作为经线,以微观机制的设计和完善作为纬线,对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不仅了解其立法背景和现实需求,更结合我国实践经验,从宏观和微观双重视角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多项具体机制提出了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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