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以其对道德的重新分类与分析来证实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并通过具有道德属性的合法性标准来论证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合理性。从而彻底阐述他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富勒的自然法思想并不只是其冥思苦想的成果,其理论的完善更多来自与实证主义法学理念的批判与论战。通过不断地批判实证主义中的法律概念形成了富勒全新的法律事业说。与哈特的长久论战更是对其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一种发展与完善。
富勒的思想学说打破了传统法学家仅对法律的实体目标的确认与定性,他更注重法律自身目的价值的实现,因此,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也被人称为相对于实体自然法的程序自然法。富勒独树一帜的自然法学说不仅满足了当时的时代要求,拓展了法学理论的发展道路,对西方法理学理论未来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有影响,其注重程序的风格也延续至今天。其注重道德对法律的标准性的影响更是能为我国当代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基础以及新思路。
本文关键词:
富勒(1)
自然法(1)
思想(10)
解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