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且具有近乎相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与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修订的时间较为接近,研究其两者的立法差异及存在背景,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和司法标准及扩展学术研究范围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意思自治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基本选法方法之一,且一直是涉外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第二次冲突法革命嗣始,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向涉外侵权、动产物权、不当得利、知识产权及信托等领域扩展;意思自治的选法方法、选法主体、选法限制等方面也产生较大变革。研究中日两国立法及实践中意思自治选法差异及相同点,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中日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相似之处进行分析、比较。在意思自治表达方式上,因明示选择具有明确具体的优点,中日两国均予以认可;在法律选择时间上,中日两国规定也十分相似,给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自由;我国和日本在意思自治制度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互依托,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冲突法中,如果当事人未能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法官可以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引从而确定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其次,中日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差异,对意思自治制度的定位、限制、选择法律范围以及具体制度方面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中国把意思自治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而日本是将其作为对于法律行为选法的基本方法;我国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仅在于公共秩序保留,日本要求不能损害第三者利益;由于日本在对待反致问题上的态度与中国不同,两国在选择法律范围上的差异也较为突出;具体制度方面,着重分析了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差异。在对中日两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评析意思自治在我国《法律适用法》适用的意义和意思自治新的扩展,进而对我国《法律适用法》提出完善建议,主要从意思自治的选法主体、选法范围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关键词:
中日(1)
国际私法(1)
自治制度(1)
比较研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