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情况看,法理学范畴的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固然有学者在法学专著中论及法律解释理论,也只是把它简单地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微小分支进行阐述,而且侧重于实体法上的研究,在诉讼程序法上几近空白。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受到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分类方法的困扰,研究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著述常见,但是研究法律解释本体论的著作屈指可数。这种情况与西方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相去甚远,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著名大法官研究法律解释理论,都是立足司法实践的范畴,重视法律解释的应用价值。国内学者不注重研究实践中法律解释理论;由于职业大众化的现实,广大法官缺乏研究法律解释的理论功底。我们感到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滞后,影响了司法能力的提升。
基于此,笔者选择了法律解释理论研究这个课题。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借鉴西方法律解释研究的基本理论架构,把研究的角度放在司法实践的视域,摒弃简单的方法论思路,着力从本体论上正本清源。文章目的是让法律解释理论走出纯粹法哲学的境地,让广大法官运用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文章的整体结构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阐述法律解释的原理,即法律解释权回归司法实践。第二章阐述法律解释的主体即法官,反思当下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理清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的误区,质疑法律解释共同体理论,确立裁判解释含义。第三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标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渊源、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解释的对象,明确了法律解释到底解释什么的问题。第四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及了“因素说”和“法律漏洞”问题,分析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的关系,最终把法律解释定位在法官的符合法精神的“创意”活动,并对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了论述。第五章阐述法律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和谐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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