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在当代逻辑学、法理学、语言学等学科研究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有关论证逻辑和法律论证的论文经常在法学理论、法哲学、语言交往、论证理论和逻辑学等专业领域的刊物上发表,相关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而与此相比,论证逻辑的研究在国内刚刚兴起,法律论证的研究则更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对论证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以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论证为导向,对法律论证的概念、特征、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构建了一个较完整的法律论证的运行模式,并对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本文建立在两个基本观点之上:(1) 论证的必要性在于为已给定命题充分寻求确认其可接受性的根据和理由。在很多情况下尤其在规范论证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观点,而只有论证更充分、可接受性得到更有力支持的观点。(2) 在司法过程中,最终判决可接受性的证立应该而且能够在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解决。诸多内容上相联系的法律条文以及在法律原则规定统率下的法律文本的总体,构成为证明最终判决可接受性提供充分理由的源泉。
本文全文包括导言、正文、余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又由“论证的一般理论”、“法律论证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性”、“法律论证的运行模式分析”等三个部分组成。 导言部分介绍了论证逻辑和法律论证在国际国内研究的概况,提出了本文的主要框架。 正文在探讨论证的概念、评估机制及典型模式的基础上,主要探讨了法律论证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和运行模式。其中三个部分在内容上是递进的。“关于论证的一般理论”部分讨论了作为法律论证理论基础的论证的一般理论,包括论证的定义、特征、论证的评估、论证的典型模式即“图尔敏图式”等;“法律论证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性”部分是法律论证研究首先应阐明的问题,也为法律论证研究开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提供了说明;在“法律论证的运行模式分析”部分,笔者依据“论证中结论的得出应有充足理由”的要求,构建了一种从不同角度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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