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法的完善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研究必然结合的复杂问题。中国制定法虽日渐完善,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原则性和滞后性等缺点,中国制定法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步伐略显缓慢,中国制定法完善成为当务之急。基于理论界对制定法作为独立学科研究之不足,本文以丰富制定法学科内容为出发点,着眼于制定法作为法律的创制和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中国制定法的完善进行了系统性和创新性的论述。 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或至少应当是显性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隐性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结构形态以及与有形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研究制定法这一法律“外壳”时我们发现,当代中国制定法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结构上可理解为显性层面上的制定法文化与隐性层面上的制定法文化的严重分离。
当代中国显性层面的制定法文化由于相对完善的有形的法律结构形态的支持,其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基本不可动摇,并且由于在具体操作上不断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就制定法本身而言已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因此,制定法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性层面的建构上。中国当前存在的多样性的制定法文化现状及同时并存的几种制定法文化的冲突主要集中表现在或存现于隐性层面上的制定法文化之中,而在隐性层面上的制定法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显性结构层面的制定法文化相适应的隐性法律文化,这既是中国制定法文化的规律也是中国制定法完善的方向。 文章通过对中国制定法文化显性层面和隐性层面的考察,着重于隐性层面制定法文化的缺陷分析,并在借鉴外国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以‘正义、实效’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文化为根基、以现代民族精神为灵魂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定法文化的中国制定法完善思路。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