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思维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便是法律思维的概念的混乱。学界对法律思维的定义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差别很大,表面看来都是在研究法律思维的文章,实际其研究对象之间有种种微妙的区别。这使法律思维研究间的沟通和借鉴十分困难,更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对法律思维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对法律思维进行研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法律思维是什么,如果研究对象尚不确定,进一步的研究就十分困难。而之所以出现法律思维概念的混乱状况,是因为我们对概念的认识有偏颇。
文章共分四部分,具体安排如下:导论部分列出了法律思维概念的研究现状及进一步研究的意义。第一章深入探讨了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如何形成的、法律思维的概念应当如何来研究。对法律思维的概念的研究分为两个层面,之所以对第一个层面的概念的研究被长时间的忽略遗忘是因为对概念的认识不够透彻。概念是人们将事物归类的过程,是一类事物或过程在人脑中的映像。名词是概念的名字,定义是概念的语言描述。日常使用中往往将概念和定义混用。因此概念最基本的作用不是反应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是阐释事物是什么。第二章是对文化角度的法律思维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些法律思维归为一类并称之为文化角度的法律思维,是因为这些法律思维研究具有共同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思路,即通过培养公民根据法律思维的习惯来促成法治社会的实现。这种法律思维与法律文化基本一致,其根本特点在于根据法律思维并且这种思维成为一种习惯。这种法律思维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和道德方面的教化。第三章是对法律职业角度的法律思维的研究。这一类法律思维的研究对象都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但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这类法律思维还可以分为法律职业标准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者实际的法律思维。
目前我国的法律思维研究以对法律职业者标准的法律思维重点,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阶段,这方面研究的目的在于推进法治建设和限制法官专断。对法律职业者实际的法律思维的研究则是对法律职业者实际思维过程的实证性研究。随后对法律思维结构的研究中尝试着融合两种研究思路。总之,这篇文章应当说是一篇在梳理文献的基础上再加以发挥的文章,并对为何这样梳理进行了细致的论证。笔者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只是做了一些很不成熟的论述,希望能为后来的法律思维研究打下一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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