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最初来自于199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SFAS NO.109。随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IFRS NO.12采纳了SFAS NO.109提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项重大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该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作为理论基础,规定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具体规范了递延所得税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摒弃了之前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
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经成为国内外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但是该方法从最初使用到目前为止一直颇具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比其他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加复杂,提高了所得税核算和监管的成本,使用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第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给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可能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第三,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目标,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是会计改革的动力和方向,关于所得税会计信息是否具有价值相关性从而对投资者有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目前,所得税会计是国内外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会计环境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会计实务中使用的时间较短,递延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仍然停留在规范研究为主的阶段。少量已有的实证研究一般也都存在着样本期间较短,或者样本期间集中于新所得税会准则开始实施的稳定性较差的时间段等问题,实证结果的可靠性较差。
本文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检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实施成效,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否符合会计目标,向投资者提供具有决策有用性的所得税会计信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利用2007—201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借鉴计价模型观的研究思路,采用价格模型,建立以所得税会计数据为解释变量和以股价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一方面通过Vuong Test检验了所得税费用是否包含增量信息,另一方面检验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相关性。
实证结果表明:(1)税后净利润相比税前利润总额不具有增量的价值相关性,所得税费用不包含增量信息。(2)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不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其变化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
结合实证结果,本文进一步研究认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影响所得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深层次原因:
(1)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是依据企业尚未发生的未来交易或者事项,有违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与其实际方法存在内在矛盾。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之一,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倒挤出所得税费用的做法恰恰打破了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实现所得税费用与会计收益配比为出发点,但企业的应交所得税本质上与会计收益无关。因此,所得税费用与会计收益配比缺乏合理性。
(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复杂性和专业性强,降低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投资者很可能直接将所得税费用看成是利润总额与税率简单相乘的结果,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时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5)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生成的所得税会计信息不仅缺乏价值相关性,而且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有损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的研究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效果提供了实证的证据,所得税会计仍然需要围绕会计目标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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