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指现行法律规范无法为待决社会纠纷在其框架内提供唯一的合理解决方案。正确认识法律的不确定性,并妥善的处理由其造成的问题,对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规则受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第一部分在对法律不确定性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中“法律”与“不确定性”两个基础性概念的内涵,通过对不同的概念界定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将本文的讨论范围限定为在实体法层面上,由于法律自身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问题。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从法律思想史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将对法律不确定性问题的理论认知过程,按照历史发展顺序进行了梳理。并将不同时期的不确定性理论与该理论所处的社会背景相联系,从而寻找其发展脉络。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法律不确定性存在的现实基础。通过对不确定性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认为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即法律语言本身的缺陷、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法律观念变革下的司法回应。在明确法律不确定性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本文对法律不确定性可能存在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论述。
本文的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不确定性克服的必要性分析和克服方式分析。由于不确定性案件在社会认知领域中存在的代表性问题,会导致公众对该问题产生的概率做出过高的主观判断,使少数案件能够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不确定性问题的重要性与其存在的绝对数量没有必然联系,而对其的克服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基于以上对不确定性产生的分析,在应对不确定性问题时,应当从三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在承认不确定性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以保证法律的主观确定性实现为目标。从司法过程的规范体系层面、社会认知层面两个角度对不确定性问题进行递进式分析,为争议案件选取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不确定性能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次,司法者在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案件进行裁判之后,司法系统应当对不确定性克服的方式进行收集、分析、整合,确定最为适当的克服方案并进行推广,使司法中的解决方案能够进入立法空间。最后,应当着重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公众对法律不确定性形成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的客观不确定性与主观确定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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