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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文化的概念及其趋同现象

来源:期刊网  作者: 费凯学;  导师: 高学强;  时间:2018-06-24 20:34:11  点击:

  •   法律文化研究以法律文化的概念为起点。本文首先梳理了中外学者关于文化、法律、法律文化的观点,以此作为进一步探讨的基础。面对众多的法律文化概念,应当以一种“结构主义”的、“被决定论”的哲学思想为指导。“结构主义”要求在法律文化研究中把法律文化视为一个系统、整体,采用部分与整体的逻辑思路逐渐达到对认识对象的准确认识。法律文化的结构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法律文化的认识结构即法律文化的理论结构,另一部分是法律文化本身的结构。

      本文重点在第一种意义上探讨了法律文化的认识结构,这样一种取舍在于本文研究内容的限定以及对法律文化研究理论的沟通的一种关切。“被决定论”认为一个社会中的文化对人们的意识进而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具有决定作用,当然这种决定作用是相对的。“被决定论”只有在唯物主义决定论的基础上才是正确的,否则就失去了其科学性。它强调一种“规则观”式的法律文化概念,认为法律文化对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法律文化就是隐含在“成果观”式的法律文化概念中那些能对人的行为发出指令的观念及其规则体系。如果我们以“被决定论”为指导,坚持一种“规则观”法律文化概念,那么目前众多的法律文化概念皆为“成果观”法律文化概念。“成果观”法律文化概念与“规则观”法律文化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对法律文化概念的认识仅仅停留于物质的、制度的、理论的、思维的等人类所创造的“事与物”上,并没有进一步细究这些“事与物”背后那些对社会成员的意识及行为起支配作用的机制及指令来源。

      在“被决定论”的理论视域之下,我们可以在最具代表性的“成果观”法律文化概念一一“法律上层建筑”中发现“规则观”法律文化概念所强调的“指令来源”。按照武树臣教授的观点,这种指令来源可以分为“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在“法律上层建筑”中发现具有超强稳定性的作为“内容”的“民族文化精神”,也可以在“法律上层建筑”中发现作为“形式”的法律实践的宏观样式即“法体”。这就是本文研究的结论:法律文化概念的趋同现象。对于目前法律文化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混乱局面,法律文化概念的这种趋同现象无疑有助于加强理论对话与交流,促进法律文化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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