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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任及其于中国的培养途径

来源:期刊网  作者: 梁嫣;  导师: 王蓓;  时间:2018-06-24 20:33:07  点击:

  •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国策既表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体现了我国大力推行法治的决心。但法治的发展并不像当初预期的那样乐观,法治的推进过程也充满了挑战。人们漠视法律或者不相信法律的情况屡见不鲜,“法民”冲突比较严峻。当事人枪杀女法官、案件审结率高但是执行率低、人们厌诉甚至排斥法律等情况让我们不禁反思,在法治进程中如果人们对于法律的情感继续如此冷谈、不信任,这势必会对法治的发展起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培养人们对于法律的情感,弥补法治在精神维度的空虚是发展法治的当务之急。只有将法治制度建设和法治精神建设相互协调起来,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法律情感包含着许多内容,但法律信任是法律情感中最理性、最科学的情感,也是最符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律情感。只有对法律信任的概念、特质、构成要素等基本研究入手,对法律信任进行系统的了解,才能对法律信任在中国的培养奠定理论基础。法律信任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观要件,是依托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而逐步产生的。

      法律信任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法律进行多次互动的过程中,对法律产生的一种积极、肯定的主观评价。法律信任不同于其他法律情感,它是一种平等、理性,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双方法律情感。法律信任需要人们与法律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尊重,彼此牵制的状态,人们信任的法律应当是具备公平、正义的良法,同样在正义法律之下的人们应当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信任之下的人们不是盲目的崇拜法律,而是经过对法律的深刻思考和切身感受之后对法律产生的一种积极情感。虽然现行的法律可能并不完美,但人们的理性告诉自己即使法律不完美但是仍然值得相信,因为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在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信任在我国的培养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国古代重“诚信”和推行“礼治”的传统使得在法律信任的当代培养具有可以借鉴的历史资源。一方面,我国当前“法民”矛盾突出急需法律信任作为一种理性情感来调和这种矛盾;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发展日趋完善,这为法律信任的培养提供了客观保障。由此可见,法律信任在我国的培养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指日可待的。培养法律信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需要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保证法律的质量,为培养法律信任提供客观依据,还需要在社会范围内推行培养法律信任的理念和实施有助于法律信任培养的活动。培养法律任是个社会性概念,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法律信任需要针对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提出不同的培养途径,使得法律信任在法律职业群体中优先确立起来;然后再面向社会范围内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类职业群体的法律知识,为培养法律信任奠定基础。法律信任将原本抽象的法律情感明确化,为我国的法律情感培养指明了方向。法律信任是科学、理性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任的培养成不但会填补我国法治精神维度的空白,而且会大大改善法制建设的成果,使得法治精神建设和法治制度建设协调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强国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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