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的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特别是财税政策调节在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近些年的实践看,财税政策调节并没有对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再分配财税调节权方面的问题,诸如:调节权边界不清晰,调节权行使的程序缺乏,调节权的行使违反法定程序缺乏责任追究,等等。由此造成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财税调节的“任性”问题及随之而来的政策调节混乱问题。对公主体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关部门才有制定政策的权力,否则,权力主体没有权力行使,这是为了防范再分配调节权的无序和失范。因此,再分配调节即财税政策制定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而目前规范再分配调节的财税法律是分散的、不成体系,缺乏对各主体调节权的有效协调与优化,再分配调节权行使法律程序与责任机制缺失,导致实践中部门间时常出现权力冲突,这更加凸显了完善再分配调节权的协调、调节的法律程序及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而目前在我国很少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对这三方面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
本文从“再分配调节权的配置与协调、再分配调节的行使程序、对再分配调节财税政策的监测评估与责任追究”四个大方向提出了对再分配调节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首先,明确了再分配调节法定原则及其价值,建议建立再分配调节主体制度,即财税政策委员会,明确其职权,完善再分配调节权力协调制度,协调各权力主体包括中央与地方财税政策制定权的协调;其次,为了规范再分配调节权的正当行使,设立再分配调节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建立民主性法律程序和建立监测评估程序。监测评估是指对再分配调节权的行使效果,即对财税政策的运行效果结合社会经济生活、国民收入分配等客观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对财税政策进行修改、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居民收入再分配调节目标;再次,建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法律制度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能够督促权力主体自觉按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保障再分配调节发挥应有的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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