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助推下,全球金融市场过去数十年突飞猛进,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暗藏巨大风险。2007年从美国蔓延至全球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将资产证券化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下掩盖的诸多法律风险暴露无遗。其中,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心枢纽,其设计复杂、形式多样,成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特殊目的机构如未能有效设立运行,则资产证券化运行将没有安全保障最终归于失败。因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经过三次试点以后也有了相当发展,但尚属于萌芽阶段。总结美国次贷危机经验教训,进一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将研究重点放在防范特殊目的信托(SPT)法律风险层面,对促进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继续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法律的角度,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等研究方法,首先从资产证券化沿革与“美国模式”谈起,看到了金融市场已从企业信用融资向资产信用融资转变,指出资产证券化其本质是一种利用资产信用进行融资的方式,而解决资产信用从企业信用分离的制度设计正是特殊目的机构,并进一步细化分析了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SPT,从而明确了 SPT的风险防范的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接着选择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SPT的法律风险中最为重要的SPT基础资产法律风险、SPT资产转让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法律风险三个部分进行系统的风险分析,最后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现有法制结构下,围绕SPT基础资产种类与标准、SPT信托财产所有权与真实出售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出相应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相关建议具有强烈时代意义与现实针对性,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平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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