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前后,一些法律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变化关注度较高,他们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和博客上撰文、在媒体上表达采访意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送意见函等形式,提出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很大反响。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以后,关注的焦点又落在了法律适用上,由于一些词语存在争议,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各个相关知识亟待重新界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正在构建,这对法庭秩序和法院权威提出了更高要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研究正是为这一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目前,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一些研究者不断在探讨,但是否参照境外做法在我国刑法中设置藐视法庭罪、是否引入境外直判程序、是否继续扩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范围等还没有达成共识。
文章充分运用比较分析法,深入分析论证境内外可供借鉴和不可借鉴之处;结合立法论和司法论方法提出综合性完善建议及配套改进措施;从法社会学认知研究视角对罪名进行探究,为得出结论提供论据。通过纵向比较境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情况及沿革,横向比较境外国家和地区有关立法情况,从社会学认知着手分析不同视角的认知,并概括出可供借鉴和不可借鉴之处。在总括性比较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研究结论,具体是:设置科学的处罚阶梯,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划类,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差异化处理;适时出台与扰乱法庭秩序罪配套的司法解释,准确界定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法律语言,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建议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程序违法行为有所作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时机成熟时建议参照境外通行做法设立藐视法庭罪,为构建良好的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奠定法律基础;深入分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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