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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适用中目的偏离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夏培森;  导师: 胡桥;  时间:2018-05-30 15:45:08  点击:

  目的是整个法的创造者,因此刑法的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并且刑法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刑法的目的不仅包含作为第一层次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目的,还包括作为第二层次的刑法分则各章节条文的目的。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同作为刑法的目的,二者不可或缺。第一层次的目的是第二层次目的产生的前提,第二层次的目的是第一层次目的的具体化。然而,在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的刑法适用中,却出现了对刑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偏离问题。并且这一问题直接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形成。这不仅体现在以赵春华案为典型的定罪中对刑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偏离,还体现在以许霆案为典型的量刑中对刑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偏离。若要探究我国刑法适用中偏离刑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原因,应从观念方面、体制层面和方法论层面入手。

  观念层面的原因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存在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命案必破”的侦查观念;体制原因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司法体制;而方法论层面的原因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对于目的解释方法适用的欠缺。由此观之,要解决我国刑法适用中偏离刑法人权保障目的的问题,就须使刑法适用回归刑法的目的。回归的路径有三个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我国应摒弃“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以及“有案必破”的侦查观念,从而建立“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就体制方面而言,我国应推进司法改革,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司法体制。就方法论层面来说,在具体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应加强对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这就要求在刑事案件中以刑法人权保障的目的为指导定罪:也要以刑法人权保障目的进行量刑。就刑法适用回归刑法目的的意义来说,回归刑法目的有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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