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加强。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通常采用以版权法保护为主,辅之以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多种法律保护方法。 上述保护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有的社会历史原因。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其自然的先天优势,但是它与生俱来的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也一直为法学界所诟病。计算机软件并非仅供人们阅读欣赏的一般文字作品,它还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且随着软件的逐步发展,它的技术功能愈来愈强,相当一部分软件已经与硬件结合并改变了硬件的物理特性,从而成为可专利的对象。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计算机软件发展而出现的软件危机,其主要的解决方法之一软件重用却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之下举步维艰。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自动生效,无须登记,无须公布于众,这就使得软件开发人员很难得知已开发软件的相关信息。同时软件开发人员为了建立软部件库而对别人的软件产品进行解剖、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要对软件产品进行一定的复制。但是从版权保护的角度看,这种复制却是被禁止的。这些因素都给软部件库的建立以及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造成了相当的障碍。 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在软件重用方面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要求申请人获取专利后必须公开其智力成果,以让公众能够方便地使用、借鉴和创新,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对已有软件的重复开发,也给软部件库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权恰恰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以极大的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要求,又能够极大地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 鉴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由于版权保护的重大不足,世界各国近年来不约而同地大力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大量授予软件专利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本文拟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软件危机的出现深入分析软件重用,进一步指出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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