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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

来源:期刊网  作者:王莉莉;   导师: 徐继强;   时间:2018-04-30 20:39:26  点击: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规范体系,或者按制定机关的权力等级不同自上而下形成各种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的政治制定相一致的。本质是权力机关为最高的立法机关,而且拥有者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才会出现的模糊解释权和歧义解释权。因而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拥有法律模糊、法律歧义、法律漏洞的诸多权力限制,而使司法机构的法律实施成为一个机械而单纯地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通过体系思维方法来形成。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分为规则体系和原则体系。规则是在裁判中可以经过解释后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大前提。作为权威理由的规则体系的形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裁判视角下,于规则体系中选择适用适合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通过规则体系思维方法来把握。

  规则体系思维方法有规则选择适用中的法体系思维,规则冲突解决中的法体系思维,规则适用的体系解释思维。原则是规则及其习惯、政策背后抽象出来的实质的正义、平等、公平、自由、尊严、利益、立法者目的。裁判视角下原则适用是指在规则漏洞、模糊、歧义的情况下,适用原则来填补漏洞、明确概念、解决歧义。原则的把握关键在于价值判断的形成。价值判断是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规范的适用的前提。价值判断分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司法机关创造的价值判断。通过各种原则体系思维方法形成价值判断。也即对抽象的原则的把握。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法内规则、不确定概念、法内一般原则、政策、习惯作为裁判的大前提。这种通过原则体系思维方法到价值判断的形成,再到案件大前提的建构,完成对原则体系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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