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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和凯尔森法律效力论比较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李凤;   导师: 庞正;   时间:2018-05-01 07:42:31  点击:

  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主要的理论贡献之一。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和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都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阵营的重要代表,他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效力论。凯尔森是在继承和批判奥斯丁的法律效力论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法律效力论的。奥斯丁法律效力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效力的本质和本原,他将法律效力等同于强制力,将法律效力的本原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凯尔森并不赞同奥斯丁的理论,他用规范代替了命令,其法律效力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效力的本质、本原以及效力范围和等级结构。法律效力即规范的特定存在,其本原是基础规范,不同于奥斯丁的是,他还解读了法律效力范围及其等级结构。

  奥斯丁和凯尔森的法律效力论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在法律效力的理由问题上,奥斯丁始终坚持主权者的命令,凯尔森却开拓了法律的规范性;在法律效力的连续性问题上,奥斯丁并未给出确定的答案,凯尔森却对此进行了创新;在法律效力理论的完整性上,奥斯丁的法律效力论更像一种平行架构,而凯尔森却以基础规范为理论基点,建构了一个逻辑严密完整的法律效力理论体系,这相比于奥斯丁是一种进步,也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这两者法律效力论的比较,深入探究守法的理由,从而发掘法律的真正内涵,为人们更好地认识法律寻找更为充分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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