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冲突的现象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越来越明显,现实中的典型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更加突出。目前,我国正处在法治社会的构建阶段,如果法律规范冲突不能很好的解决,对建设法治社会是极为小利的,因此,解决法律规范冲突迫在眉睫。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借助了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来分析法律规范冲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法律规范冲突的界定、成因、类型及选择适用权、解决方式。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学界对法律规范冲突的不同观点,在众多观点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法律规范冲突。文章通过列举归纳的方法给出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和特征,在了解了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相似概念的区别分析。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法律规范冲突和法律冲突的概念比较。笔者认为,法律规范冲突是法律冲突的下位概念,虽然在性质上两者是相同的,但在外延上是不同的,法律冲突的外延大于法律规范冲突的外延。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冲突的定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调整同一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规范竞合”的一种。第二部分是对产生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分析,主要介绍了三种原因即:社会变迁的影响:利益多元化;立法体制的复杂性,其中,导致法律规范冲突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多元化。
本文对于立法体制的复杂性这一原因,又分为三点小的原因,这里小再叙述。再次,是对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分析,本文观点有两种类型:一是显性冲突;二是隐性冲突。显性冲突又可以分为两小类,一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二是横向法律规范冲突。横向法律规范冲突包括: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新法于旧法的冲突。这两类冲突主要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一是泸州“包二奶”案;二是洛阳种子案。分析案例的同时与法官的选择适用权相结合,进一步发现我国法官的选择适用权存在的问题,对现实中的判案造成哪些弊端。最后主要运用法律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法律方法一般包括这几个方面: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法律的发现、法律的续造等方法。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利益衡量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同时针对显性和隐性两本种不同类型的冲突提出了小同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冲突有小同的解决方式,显性冲突的解决不但要适用冲突规则,而且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审查权。隐性冲突的解决方式要成为一种日常程序,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避免冲突,更需要运用指导性案例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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