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人民大众生活得以井然有序的充分必要条件,就需要扩展开来,传播出去,传播到国家管理的每个阶层和领域中去。在空间上,使得人民大众拥有共同的生活法域,在是时间上,促使人民大众拥有共同的法律意识。那么,这样宏伟的事业,如何才能像从“毛线团”中找到“线头”那般,理清思路,有效的开展呢?笔者认为,这股“毛线团”的“线头”就是传播路径。相信对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无论是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培养,亦或是对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裨益。法律文化传播属于边缘法学的范畴,传播路径作为这其中更为偏窄的问题,很少会有专家和学者去探讨它的功能作用。传播路径作为实现法律文化传播主体到传播受体的通道,是传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功能作用对于传播受体能否全面获取法律文化信息,以及传播活动能否有效的开展,都起到极大的促进或抑制影响。该问题未能引起太多关注,多少有一些遗憾。据此,笔者愿意就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问题展开一点思考和探索。文笔的写作和思想的深度,较为粗糙和肤浅。但笔者志在吸引更多学人对此问题的关注。也希望通过理论的探讨和分析,为完善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纵观本文,分为六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中,主要阐述法律文化传播路径的概述。其中,对法律文化和传播路径的内涵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尤其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然后,对传播路径的内容和意义分别进行了阐述。传播路径的内容包括:传播路径的特征和功能等方面相关问题。传播路径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传播路径的优化选择,修正完善,可以对当代我国法律文化传播事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部分中,主要阐述对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的分类。李振宇教授通过传播受体与各种传播媒介的联系程度,以及其他综合性因素作为依据,对传播渠道进行过细致的划分。通过理解和启发,笔者根据传播路径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将传播主体与传播受体之间联系及接触的紧密程度,作为依据,进行了肤浅的划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内向型传播路径,人际型传播路径,组织型传播路径,大众型传播路径,新媒体型传播路径和其他传播路径。
第三部分中,主要阐述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的效度形态。本部分中,笔者引用测量学领域中“效度”一词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有效性、通达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归类。根据“噪音”因素对传播路径的影响作为依据,笔者将我国传播路径的效度形态归类为:积极传播效度形态,消极传播效度形态和无传播效度形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积极传播效度形态,应该作为我国法律文化传播活动的追求效果,消极传播效度形态应当是我国法律文化传播活动予以拒绝和反思的,无传播效度形态是我国法律文化传播活动必须进行抛弃和规避的。
第四部分中,主要阐述我国传播路径的效度测评。其中,从传播路径效度测评的目的、测评的要求和测评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的探讨。我国传播路径效度测评的目的在于:通过测评审视我国传播路径的缺陷与不足,肯定我国传播路径积极传播效度,否定我国传播路径的无和消极传播效度,揭示我国传播路径体统现况,引导我国传播主体和受体这五个方面。传播路径效度测评的要求在于:应符合我国国家社会现实,和我国传播路径本体实际,这两个方面。传播路径效度测评的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考察调研测评法、社会调查问卷测评法、电话短信访问测评法、深度访谈询问测评法和网络调查采集测评法这几种方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我国传播路径效度进行深入测评,可以大限度揭示出,影响和抑制我国传播路径的因素及传播路径固有的缺陷不足所在。
第五部分中,主要阐述对影响我国传播路径的限制性分析。其中,通过对我国传播主体限制方面,传播受体限制方面和传播路径本体限制方面,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传播主体限制方面主要在于:我国传播主体的决策欠妥,“把关”行为不合理和传播技巧单一。我国传播受体限制方面主要在于:我国传播受体的动机与需求不足,传播受体的“微把关”与选择失衡和对媒介的使用能力欠缺,这三个方面。我国传播路径本体限制方面表现在:我国传播路径的功能差异大,我国传播路径中“噪音”繁杂和我国传播路径的反馈功能闭塞,这三个方面。第六部分中,主要阐述对完善提高我国法律文化传播路径的建议。其中,通过对我国传播主体方面,我国传播受体方面和我国传播路径本体方面,这三个方面进行的探讨和建议。对我国传播主体方面的建议是:提高我国主体传播技能,加强对我国传播路径的合理“把关”和全面把握当代我国法律文化内容,这三项内容。对我国传播受体方面的建议是:实现我国传播受体对传播路径的价值,激发我国传播受体的积极性和构建我国传播受体对传播路径的反馈机制,这三项内容。对我国传播路径本体方面的建议则是:把握我国传播路径的趋势、加强我国传播路径的机动灵活性,加强对我国传播路径的开发这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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