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运动发轫于70年代美国法学院,在80年代获得了很大发展,并且被称为法学交叉学科理论研究中最令人兴奋的学派。而“文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之关系探析”是“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中的一个子题,是对法律、文学内在联系更深入、更细致的探讨与研究。对于文学素养、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界定,学界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文学素养包含文字能力、文学感觉、文学情趣与人文熏陶四个层面的涵养。而所谓法律职业伦理,则包括法律人的法学专业功底、法律人职业操守,及其心中的法律理想图景三个方面的内容。
论及文学素养的提升对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从三个层面来展开论述:第一个层面,也是最基础的层面,是文字表达能力方面。本文认为,文学里的遣词造句、修辞手法等,可以提升法律人以文字表达能力为基础的法律职业素养。扎实的文字功底,使法律人获得文字的敏感度,提升语言驾驭能力,从而从法言法语、法律概念、逻辑技巧、判词研究、法律解释等方面促进法律人法律涵养与职业技能的提升。第二个层面,文学作品对人性美丑的细致描摹,可以为法律人理解公平、正义提供新的路径与视野。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阅读与赏析,提升法律人的文学素养,可以加深、拓展他们对法学中的人性洞察,进而有助于激发其对法律的伦理性反思,深化其对人之为人的人性、人情、人道等的敏锐感受与与深切感悟。第三个层面,通过文学阅读,文学作品对是非善恶、生命意义等的思考,可以启发法律人的精神品格,唤醒法律人的良知,增强其对人生图景的感悟力,使其具备深切的人文关怀,更能坚守其内心的法律理想图景。当然,法学与文学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文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间也并非全然契合。本文既然以“文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之关系探析”为题,自然不应遗漏对二者间抵牾之处的客观探讨。笔者从四个方面简要剖析了文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间的种种差异:二者对文字表达的要求存在差异性;二者追求的真善美不尽相同;法学、文学各自所暮想的人生图景存在差别;最后,文学素养强调个性,而法律职业伦理更加重视共性。不过,笔者认为,文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伦理间的龃龉面相,只是揭示了二者间的差异与区别,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文学素养的提升有益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根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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