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来看转型期社会最浅显直白的特点便是“转型”,包括社会管理模式、司法制度、公众意识等在内的一些列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层面都或激烈或平稳的发生了相应的模式转型。而表现在社会公众主观意识层面内的最为重要的一章即为对司法信任态度的转型,即由以往社会现实与法治文化衍生出的被动式司法信任理念过渡到当下社会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情感空白和司法信任危机。这种司法信任危机在当下社会表现为对涉及司法的各种具体法律适用实体和程序的质疑心态,以及其后对法律适用结果的否定预期。这种信任危机是转型期社会法治建设浮躁而衍生出的一项负面效应,其生存环境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土壤与法律适用体制现实。司法信任危机的负面影响也并不仅仅停留在在民众的意识层面之上,其对具体司法制度建设和法律适用运行的冲击也不容小觑。重塑转型期社会司法信任的意义也不仅仅体现为培育公众理性司法理念、规范具体的司法权行使,而更注重于本土法律文化的理性演进与法治的现代化推进。重塑转型期社会司法信任必然需要深度解构当下司法信任危机浮现的深层原因,而不能流于信任理念本身。
司法信任即对涉及司法的具体法律适用机制及其适用后果的肯定性评价,因此法律适用机制是司法信任理念的最终出发点与着力点。重塑司法信任理念必然需要在现有的法律适用框架内规范相应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素,从而恢复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机制应有的信心。法的演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并且受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司法信任作为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一环势必遵循法的演进的一般性规律。转型期社会司法信任危机必然深受当下传统法治文化与法治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解构当下司法信任危机的深层渊源必然需要分析传统法治文化理念。特定社会物质文化条件表现在转型期社会即当下的社会结构特点、信任模式、以及公众法律素质,这是重塑转型社会司法信任理念必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从社会现象表现以及原因入手推导其本质以及规制方法,以法律适用为视角重点归纳具体措施正是本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与写作脉络。重塑转型期社会司法信任危机的具体性措施与方法正是文章的结论以及意义所在,文章的整体重点即落在各项实质性规制措施与实施方法之上。其具体包括规范相关法律适用进程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失当要素以及理性背景法律文化的塑造,从法律适用体制内外两方面切入全面塑造转型期社会司法信任理念生长的理性土壤。根据对当下司法信任危机浮现的深层次原因的具体解构而提出具有针对性解决思路势必对重塑司法信任理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而助力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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