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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刘劭阳;   导师: 高富平;   时间:2018-04-24 16:35:54  点击: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找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保护强度过高的微观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矫正这些微观制度的过高的保护强度。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研究的方法。所比较的内容是中美两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具有可比性的微观制度的保护强度。本文的理论前提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论”:对于专利保护强度来说,发达国家适宜采取高强度保护,发展中国家适宜采取低强度保护。美国是典型的发达国家,而我国现在仍旧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对两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微观制度保护强度进行比较,可以找出我国保护强度高于美国的微观制度,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论”,这些制度属于保护强度过高的微观制度,从而得出“应当降低保护强度”这一结论。降低保护强度的方法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这样做可以保证保护强度至少降低到了美国的保护强度。除了这一条推导结论的思路外,本文也会从形式公平的视角来考察这些保护强度过高的微观制度,从形式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些支持本文结论的理由。以上的研究思路等内容在导言中有详细的介绍。经过比较,笔者发现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当中保护强度过高的微观制度主要有两处:销售流失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和非法获利赔偿制度。

  文章主体部分主要围绕这两个微观制度进行论证。第一章所要论证的是“我国销售流失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存在保护强度过高的问题”这一命题。第一节介绍了美国销售流失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第二节介绍我国销售流失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与美国的规则进行比较,认为美国的规则认定因果关系比较严格,我国的规则认定因果关系过于宽松,保护强度过高,应当通过学习美国的做法从而降低保护强度。同时也从形式公平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销售流失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建议。第二章所要论证的是“我国非法获利赔偿制度存在保护强度过高的问题”这一命题。第一节介绍了美国的非法获利救济被废除及其原因,第二节介绍了我国现存的非法获利赔偿制度并与美国的非法获利进行比较,认为在美国废除非法获利的情况下我国保留该制度会导致过高强度的保护,应当废除该制度。同时也从形式公平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以合理许可费取代非法获利的建议。第三章总结了前文提出的关于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予以集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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