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是近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对《商标法》第52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修改意见是最多的。经过几经争论,将混淆可能性理论引入商标法第52条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然而,针对商标法第52条商标侵权行为的修改绝不仅限于混淆可能性理论的植入。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否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依据,对于混淆可能性扩张理论能否同样通过法律规制,以及就扩张理论是否仍在《商标法》框架下搭建,如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这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旨在解决上述问题,从理论出发,结合国内外审判实践对混淆可能性理论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尽可能使《商标法》52条的修改更全面、更完整。
本为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重点分析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否作为商标侵权的唯一依据。该部分从法定共存的角度出发,以百威案为切入点,从最高院的鳄鱼案中得到启示,并就该话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后,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得出了混淆可能性理论不应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标杆,但能起到推定作用。在例外的情形上,也就主观及客观的要件做出分析,得出结论。第二章重点分析混淆扩张理论是否同样和混淆可能性理论一样受到法律调整。在论述时,以最具代表性的反向混淆为例进行讨论。首先从经济的角度讨论反向混淆的危害性,从而论证规制反向混淆的必要性。然后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国内外已有司法实例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混淆可能性扩张理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调整。第三章重点讨论混淆扩张理论的法律适用。同混淆可能性理论不同,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在诸多方面和市场竞争秩序有关,似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交界之处。该部分以售前混淆为切入点,老案新说,从大众搬场案为线索。该章重点讨论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发》在权利主体、客体、保护方式、归责方法等角度的不同侧重点,并将售前混淆侵权行为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混淆扩张理论应当纳入《商标法》下进行调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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