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制、维权意识成为热点,滥用维权手段损害产品声誉来要挟企业的现象履有发生。个别企业假借用户及消费者名义,采取造谣、诽谤等恶劣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利用发达的媒体传播手段对虚假事实进行传播,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也损害了正常、有序的市场行为体系。但是,损害商品声誉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典型性案件,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发展,损害商品声誉行为也在不断变化发展,造成有权机关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指南和参照。
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具体认定还存在颇多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正因为存在争议,造成了许多案件不能有效侦结,即使案件判决也引发非议和讨论,给社会以不良的示范效应。因此,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损害商品声誉实际案例,从损害商品声誉案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损害行为的判定、损害结果和情节的认定以及罪数和罪与非罪等方面,对有关争议问题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力求找出损害商品声誉案的一般共性,以期为实际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法律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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