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家庭暴力、包二奶等许多现象导致了一些婚姻家庭的破裂,并且给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带来了沉重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这些社会问题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中的依据。几经修改,我国在2001年4月制定了《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兼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它的确立有着自身的构成要件: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行为,受害人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新时代履行法定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第一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论”中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进行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的研究,明确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为正确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第二章:中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中主要从外国立法出发,比较外国立法同我国立法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提出了几:种借鉴观点。在“第三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中重点提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中的不足,分析现状和存在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第四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中则针对第三章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借鉴国外成功立法例,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设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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