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国内法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重点逐渐转向司法实践领域。诚然,对于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目前学界对法律方法功能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泛泛理论层面,或过于宏观流于概念、或过于零散不成体系,对于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真实运用状况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导致法律方法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本文主要结合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实践的功能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具体描述了法律方法的司法功能。首先,法律方法有助于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促进司法裁判的有效性,而且能够维护和提升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除此之外,法律方法还能增强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因为它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方法虽然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但这些功能具有一定的限度。
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法律方法功能发挥的限度进行了研究。从宏观上看,法律方法是一种服务于法律目的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备价值判断能力,因此法律方法在司法审判中并不绝对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法律方法体系内部有各种具体的法律方法,它们在实践操作时各自存在着不确定性。另外,法律方法的另一司法功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但这一功能同样存在限度。因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要在于解决个案纠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案件背后深刻的社会矛盾。
第三部分主要是探究我国的司法现状中,影响法律方法功能发挥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来自技术、主体、制度这三个层面。在技术层面,法律方法缺乏操作的标准性和可检验性。在主体层面,我国法官普遍缺乏适用法律方法的知识和技能,也缺乏独立的审判地位。在制度层面,我国至今仍未形成一个有助于法律方法运行的制度体系。这些障碍集中表现在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普遍质量低、缺乏说理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寻求克服上述障碍的办法。在技术层面可以尝试引入外在约束机制,加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以及对社科法学的交叉应用。为了克服上述主体性障碍,一方面应当完善法律方法的教育机制,加强对法律方法适用的考查与培训,提升法官的法律方法素养。另一方面,应当在制度层面坚持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独立。除此之外,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完善裁判文书制度,不仅能够为法官职业群体客观、公正的适用法律方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空间,还能够有效监督和约束法律方法功能的运作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方法的正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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