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变,重新审视和反思幼儿园艺术教育发展的历史,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提供借鉴,使之更好地为实践服务。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以我国公共幼儿教育机构出现以来,先后由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1904年)、《幼稚园课程标准》(1932年)、《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1952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1981年)以及现行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五个文件中的艺术教育政策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法、比较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这些政策中有关艺术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等的规定进行了文本分析,总结出五个文件中艺术教育政策的特点,并探寻其背后的影响因素。
笔者认为,1904年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将“歌谣”和“手技”作为德育和技术教育的手段,还未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艺术教育,因此可以认为是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的萌芽;1932年《幼稚园课程标准》对艺术教育的认识较为全面,使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得以确立;1952年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通过学习苏联,使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有一定的发展;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是我国经历十年“文革”劫难后的艺术教育政策的“复苏”;而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的艺术教育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对幼儿艺术教育全面探索的有益成果。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其演变呈现出以下特点:(1)政策的制定从模仿外国向学习外国与自主探索相结合转变;(2)艺术教育政策从追求社会价值向追求个人价值转变;(3)艺术教育政策逐渐凸显美育性质;(4)艺术教育政策由关注知识技能向关注情感转变。以史为鉴、立足当下、展望未来,笔者认为本研究对未来我国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的启示有:在学习世界先进幼儿艺术教育理念的同时加强本土化研究;始终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幼儿艺术教育理念;进一步强调幼儿艺术教育的美育导向,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积极完善幼儿园相关政策,使幼儿园课程政策、教师政策、财政政策等形成合力,促进幼儿园艺术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本文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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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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