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对概念法学的评价及法律概念在民法典中的作用分析为主线,运用法学方法论的一般视角阐述了法律概念在民法典的一般作用以及对我国民法典法律概念的一般规定进行了反思。法律概念是组成法律的基本细胞,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推理的基础。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系统大厦的一个构件,其具有规范性、抽象性、含义的确定性中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以及专门性等特点。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与法律相对稳定的矛盾需要法律保持开放性。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具有完整民法典内容、整合私法体系以及为法官创造性司法留下空间的功能。于私法而言,因为其发展所具有的特性对开放性的需求来得尤为重要。
民法典的体系建立,是历史分析法、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价值批判与利益衡量等多种法学方法的综合产物。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中,为提供涵摄的目的而建构抽象概念,但是单凭涵摄的目的而建构抽象概念并不能组成有机的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毋宁需要类型的构造,同时也需法律原则的平衡与统帅才能建立。单纯通过涵摄模式并不能达到法律的准确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其说是一个涵摄的过程,不如说是受诸多“先见”因素的影响的法官,通过字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以及利益衡量、价值评判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来实现法律规范调整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律概念的定义是确定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很好的方法,但因定义方法本身的诸多不足,其也是一种极具危险的方法。如果法律概念的内容有争议,或者范围界定难以清楚,应该不予以规定,留给法学与司法实践去解决。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