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简称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自计算机程序产生以来,人们就一直在积极探索对其最佳的法律手段,而专利保护正是其中可行性比较高的一种。要想采用专利法来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第一个必须解决的是专利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必须解决的是专利三性问题。当前很多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承认了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并规定了哪些计算机程序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在一些专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还针对计算机程序专利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分别制订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特别标准来对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单独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适用普适性标准来对计算机程序专利进行创造性审查,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专利的特殊性导致了不少问题的出现,没有真正起到通过专利制度促进计算机行业发展的目的。
基于此,笔者研究了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国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结合计算机程序自身的特点,指出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在建立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找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整体上把握计算机程序专利以及谨慎使用公知常识。笔者希望我国能够借鉴欧美等国的经验,尽快建立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并适当降低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以便能够为计算机程序行业的迅速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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