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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法理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骆群;  导师: 李玉生;  时间:2018-08-09 16:59:57  点击:

  •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其曾被认为是德国民法上的辉煌成就,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内部不仅存在着许多逻辑矛盾,而且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也不协调,从而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议,给实践中发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带来障碍。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行理论重构,恢复其“本来面貌”。

      文章从宏观到微观的层层深入,在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来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也是争议最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问题,结合我国的历史现实进行了详细阐述,得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而非我国《民法通则》中所定义的合法性。由此,无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来看,还是其产生的历史过程来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民法中独有的概念,同时应放弃我国《民法通则》创制的“民事行为”概念。最后,进一步摒弃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将成立于生效合二为一的现状,重新架构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区分开,再根据其效力不同,区分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不同的效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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