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理论是商标侵权认定中最基础的理论,现实中不断变化的侵权形式使得混淆理论不断发展。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作为对传统售中混淆理论的发展之一主张将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发生的混淆也纳入商标法所要禁止的混淆范围,这一理论伴随着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行为的兴起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立法中尚未认可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而司法实务中在面对新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时出现了适用法律的困境。本文中,笔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作为商标专用权侵权理论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国内外判例的借鉴和批判,论证了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规则,最终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下,基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为完善我国商标法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具体研究:第一章是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寻根溯源。主要分析了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产生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通过立法解读和案例分析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产生和在判例中的发展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是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能够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的正当性的论证。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多个方面具有商标法上的价值基础,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提供了兜底保护,但在他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初始兴趣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再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商标侵权行为。第三章是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适用规则的论述。在基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认定商标侵权时,仍然要满足商业性使用他人商标和造成初始兴趣混淆可能性这两个要件,本章结合不同的领域和具体的判例论证了如何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下认定这两个要件。最后本章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适用中的限制进行了论证,以初始兴趣混淆认定商标侵权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第四章是基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提出的对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建议。我国司法现状所反映的问题是立法的缺失造成的,因此我国在基础性的《商标法》中应明确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将初始兴趣混淆纳入混淆范围;同时完善对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适用的限制制度。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地论证了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价值、适用规则及如何借鉴到我国立法中。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第一,国内的相关文献集中于对美国相关判例的介绍分析,缺少批判性的思考。本文在参考美国判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侵权领域,对基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进行论述总结,并提出其并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网络商标侵权领域。第二,目前国内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研究对国内司法实践关注较少,同时缺少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指出立法不足和完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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