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是经济生活背景下产生的新现象,指的是商家为了推销其产品或服务,利用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的知名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等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随着知名形象的商品化利用日益增多,侵害知名人物形象利益的现象日益普遍,我国的名人形象市场秩序也日益混乱,但我国目前有关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关于商品化权纠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甚少出现,目前主要通过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法或商标、专利、著作权乃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但这种交叉保护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无法为知名形象商标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的保障。因此,在知名形象日益显现其经济价值的背景下,通过制定独立的商品化权法来给予专门保护尤为必要。本文将借鉴国外有关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参照国内有关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理论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性质、保护模式及其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首先从介绍我国形象利益侵害的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分析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名形象保护方面的不足以及保护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后论述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历史沿革、定义、特征和性质,得出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性质为知识产权;接着研究并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对知名形象商品化权提供保护的方式,为下文介绍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如何建立商品化权制度做铺垫;再次,通过人格权、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化权的制度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商品化权的保护现状,并进行利弊分析;最后阐述商品化权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通过对现行法律无法给予商品化权周延保护的缺陷分析得出确立独立商品化权,制定商品化权法保护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必要性,并对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内容及限制、侵犯商品化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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