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为核心要素的西方法律传统在20世纪出现了整体性危机:法律无力解决社会的关键性冲突。为克服这一危机,伯尔曼以综合法学为基础提出了理性法律信仰理论,呼吁法律与宗教的结合,呼吁恢复法律信仰的传统。该理论主要包括理性的信仰和理性的法律两个部分。他采取广义的宗教观,将有神论的基督教与无神论的世俗宗教都视为宗教,将宗教定义为对人类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
当宗教成为私人事务、不再关注人类共同命运,且不遵守规则时,信仰就成为了狂信,进而丧失了推动法律前进的动力。自然法和“大写的”实在法都可以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无论从历史经验的角度,还是从公民内在观点的角度,抑或从返魅的时代角度,法律信仰都是可行与必需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离不开对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遵守与信仰,也离不开公众对法律实践的普遍参与,这是伯尔曼理性法律信仰理论的深刻启示。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