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例因高校撤销博士学位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一案件是学位撤销案的新类型,高校以学术论文涉嫌抄袭为由,对学生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这在学界引起了热议和争论。
在于艳茹案中需要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一,被告对象为北京大学是否合法合理;第二,于艳茹涉嫌抄袭的学术论文是否属于在校期间;第三,北京大学的处理决定是否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第四,舞弊作伪行为如何定性轻重,是否可以探讨别的处罚方式;第五,北京大学的处理过程是否存在程序不当;第六,于艳茹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权利救济。学位撤销是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舞弊作伪的行为,依法单方面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当前我国关于学位方面的研究以学位纠纷为主,将学位撤销作为学位纠纷的一种与不授予学位等纠纷进行统一的研究,单独对于学位撤销的研究较少,也未出现以学位论文的形式进行的专门深入的研究。相比于其他形式的学位纠纷,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中关于学位撤销的标准、程序、救济机制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学位撤销纠纷日益增多,撤销标准各校不一,对学生既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学位撤销的原因,可以将学位撤销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冒名顶替、入学资格作伪等,如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第二类是学位论文不达标,主要为学位论文购买、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舞弊作假情形,可以按照2012年新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处理,如南开大学撤销一博士学位;第三类是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达标。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出台的学术规范,又提出学术道德方面的要求,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视行为、情节严重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如于艳茹案。第一类和第二类学位撤销案的争议并不大,相关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第三类学位撤销作为新出现的类型,因为法律法规的模糊,撤销学位的合理性合法性存在较大的争议。
规范学位撤销方能更好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一,撤销学位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第二,完善上位法,修订《学位条例》,细化学位撤销的标准和程序,增加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第三,规范高校规章制度,增加合法性审查。以学生权利为中心,增加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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