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多年,已经初见成效。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章,按照该《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公司律师制度是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行的制度,公司律师是具有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最大的区别是,公司律师具有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公司可以设立公司律师”,在2014年国务院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要重新界定企业法律顾问,也要理清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关系。
本文以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根据企业自治原理,重新定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议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相结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政策的变动、写作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写作方法。第二部分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阐述相关概念和沿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界定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社会律师三者概念,厘清三者关系。第三部分研究欧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现状,归纳主要经验。对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参考价值。第四部分完善建议是本文重点部分,国有企业也属于企业,可以根据需求聘用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从广义概念重新界定企业法律顾问。广义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司律师、外聘的社会律师。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互补机制,在此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权利运行方式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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