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是计算机犯罪最主要的行为方式,是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核心内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文理含义为基础,结合各国立法以及学术观点,刑法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刑法概念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在没有合法的权限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或其任一部分而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分析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构成,要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两个主要方面入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从逻辑上可以分为主动侵入和被动侵入两种,其中主动侵入主要包括冒充合法用户、技术攻击和利用漏洞攻击三种表现形式,被动侵入主要包括网络钓鱼木马侵入和恶意软件侵入两种表现形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出入罪常常存在较多分歧意见,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理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限。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一般违法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主要区分界限在于行为对象范围的不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其他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对象、入罪条件不同,而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利用计算机犯罪行为存在前后关系且目的相同时,则成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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