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度最初是中世纪欧洲行会教学资格的一种凭证,其后逐步发展成为中世纪和西方国家高等教育人才评价的重要尺度。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学位制度,科举制度只是人才选拔的主要工具。我国现代意义的学位制度是对西方学位制度的引进。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我国学位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出台《学位法》已迫在眉睫。
本文以四起典型学位纠纷案例为对象,提出了《学位条例》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学位条例》所存问题原因,总结借鉴发达国家学位立法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以学术自治为手段,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的,提出了构建我国学位立法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对策。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提出问题。案例包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案、张福华诉莆田学院案及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这些案例纠纷或共同、或单独反映了:《学位条例》管理主体权限不明、授予条件模糊、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以及缺乏学位权行使正当程序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学术自由和人的发展理论为基础,回顾了学位发展的历史,比较了学位权与学位授予权概念,梳理了学位制度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学位概念,为本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国家学位立法经验的介绍与借鉴。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英,大陆法系的法、德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可供借鉴的主要经验,为我国学位立法建立了一个比较标准。
第四部分是对所存问题的原因分析。认为学术自由理念的缺失,教育集权体制的束缚,加之《学位条例》已时过境迁,不适应时代需求是导致学位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是制度构建。通过明确学位立法基本理念,从理顺学位管理体制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授予条件设置科学化,完善学位行为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学位立法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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