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对刑法中有关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犯罪的规定,应当有新的认识和解释。而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要求在对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认定上必须准确,以确保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故而在许多新出现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认定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以“第一名”软件案为例,针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讨论增加网站点击量的行为是否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讨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和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行,在此基础上辨析他人对此案的观点,然后总结增加网站点击量的行为是否属于对百度搜索引擎功能的干扰。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第一名”软件案件的案情和法院审理的认定做基本的介绍。第二部分:相关法理问题分析。对“第一名”软件案中涉及的理论进行详细的探讨。这一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研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百度搜索引擎运行的分析和增加网站点击量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探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主要讨论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法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国家规定的范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干扰行为的认定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不能正常运行和后果严重的理解。百度搜索引擎。主要讨论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网页搜索的运行方式、关键词搜索结果、免费的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排序、网站与关键词的相关性系数、网站在互联网中的权重系数和网站点击量。增加网站点击量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增加网站点击量的方式和增加网站点击量是否属于对百度搜索引擎正常运行的干扰。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基于理论研讨,对“第一名”软件案中法律事实的认定作出新的理解,并由此指出其他相关案件的分析应当注意的地方。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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