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适应数据化的发展趋势,为了让一切变得“简单”,计算机软件技术正在面临着巨大的革新。瞬息万变的发展形势对软件开发人员不断拥有并且提高自身技术和创新思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将其摆在至关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法方面正在进行全面完善。关于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法律构建,各国都进行了尝试和权衡,由于国家之间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展和法律制度不同,在这一方面也是各有特色。其实问题的关键大多集中于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这一方面。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授权条件仅仅从普遍性角度来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考虑其特殊性,尤其要针对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性要素进行分析。人们通常都会将与计算机有关的除计算机硬件的部分统称为计算机软件。实际上这是混淆了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概念。从专业角度来讲,也就是从计算机领域来讲,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两者概念间存在本质区别又存在紧密联系。研究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一定要重点考虑计算机程序的特殊性。结合普通发明专利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在授权条件(也即“三性”)方面的特殊性。顺应计算机领域发展新形势和我国法律制度改革新趋势,分析探究在授权条件的设计和适用方面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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