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是人类基于千年传承的共同认知,其传承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撑。赋予权利人合理的专有权利才能促进传统文化的利用和文化的再更新,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宗旨就是保护创造者对其智慧财产的权利。研究发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是合理的,更是正当的。首先,传统文化的基本概念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客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传统文化的财产性、时间性、私权性特征体现了与知识产权对象范围内的一定重合度。所以,传统文化的产业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次,这种正当性得到了知识产权法学、法理学及经济学的理论支撑。
知识产权法学上,正当性的认定应当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四个制度具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局限性。法理学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的价值目标,天赋人权论和利益平衡论能够合理解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国际法学上,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经济学上,传统文化和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并随之变化,经济学中的探矿理论和租金耗散理论可以充分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相关问题,并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正当性的理论说明。
进而,传统文化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当性之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是如何划分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明确客体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以及为规避知识产权的不合理垄断权,对权利主体权利限制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真性原则、灵活和全面保护原则以及尊重现有规则原则应是主要原则。现有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具体包括防御模式和积极模式,两大保护模式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只有在改革现有模式基础上,设计出全新模式,传统文化才能得到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见,传统文化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对传统文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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