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兴事物的出现,知识产权法领域新问题一直层出不穷。从大约五年前的网络歌曲下载、视频在线观看,到最近的计算机字体侵权都引发了一系列的大讨论。在计算机字体侵权问题中,计算机字库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界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各地法院都倾向于将计算机字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对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归属哪种作品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关于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单字的法律属性上,即计算机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另外,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会损害到公共利益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律的不明确、学者的争议、实践的混乱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保护不利,笔者认为明确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法律属性,为其构建合理的保护模式非常必要。本文从实践中的两个经典案例:方正诉宝洁案和汉仪诉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案出发,总结两个案件中法院的争议焦点,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应当对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结论。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部分及概念厘清,笔者通过对实践中的两个经典案例:方正诉宝洁案和汉仪诉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案进行梳理引入文章,总结出两个法院持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议焦点: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争议焦点的提出旨在为下文提供依据和思路。概念厘清部分笔者介绍了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相关概念和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制作过程。概念是解决问题的基石,此部分对文章所需要探讨的基础概念进行剖析以便有利于接下来的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一部分总结的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具有审美意义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进而得出部分计算机单字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域外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保护模式,对域外保护模式的介绍共分为三部分:国际条约介绍,非汉字地区保护模式介绍,汉字地区保护模式介绍,此部分总结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单字的保护经验,旨在为我国计算机单字的保护带来一些启示。第四部分笔者对计算机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对计算机单字的保护符合《著作权法》设计的初衷,有利于字体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且对计算机单字的保护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对计算机字体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第五部分,作者提出了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建议,建议应当将计算机单字作为《著作权法》中没有列明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并且应当提高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明确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内容,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理使用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五部分分析,笔者得出了以下两个结论:部分计算机字体单字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设计的初衷,有利于计算机字体行业的发展,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律,对计算机字体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计算机字体单字应当作为作品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其不属于书法作品,可以作为法律没有列明的美术作品保护。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保护需要提高计算机字体单字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明确著作权利的内容和侵权行为构成,最后还应当明确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保护不排除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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