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研究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基础理论和机制,藉此探讨如何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法制体系。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已超过国债成为最大的金融品种。在我国迈进WTO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呼唤着资产证券化的引入。
这主要是因为:①我国目前融资渠道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引入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融资渠道。②我国银行、企业不良资产那么多,需要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③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加我国消费热点。由于资产证券化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在引入我国时,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不相吻合,因此有专门立法的必要。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时,监管是其重要的内容。
由于资产证券化集物权债权化,权利证券化和权证交易于一体,是多方面、多层次和多阶段法律关系的组合,具有主体资格特定和多层法律关系交错的特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极其复杂。资产证券化的这些特点,导致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大,本土化的风险更大。因此对其监管尤为重要。而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研究较少,以致我国在引入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时缺乏信心。资产证券化的最终产品即资产担保证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但由于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作流程的特殊性使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因此需要把它从证券监管中提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论文以法学、金融学相关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理论及实践为依据,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采用了法经济学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进行了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论文的完成,在理论上拓展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的视野,并对我国正在开展的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活动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的基本思路是: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经验与借鉴――本土化。
按这个思路,论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为美国、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经验与借鉴;第三章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论文的第一章论证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在本章的一至三节,论文首先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法律特征及其独特的运作流程,并指出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从证券监管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性;然后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历史演变入手,从现实和历史两个方面论证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四节从理论和学说层面入手,探讨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五节从投资人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这从微观上指出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六节探讨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目标,从目标的内容层面上进一步论证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鉴于美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巴塞尔委员会文件在金融领域的权威性,论文的第二章对美国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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