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官知法原则认为,法官依职权适用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判,适用法律是专属于法官的权限。但是,在动态的诉讼中,事实与法律往往是紧密联系,交互行进的。法律适用完全由法官独断,则可能产生法律的突袭裁判,尤其是当法官用以涵摄事实的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要素以及法官对该等要件要素的理解,与当事人所预测的法律规范要件不一致时。此外,法律适用往往是以静态的实体法解释学来解决,而忽视了运用诉讼中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实质参与权。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法官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配合事实阐明义务,来化解实践中的难题。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应有的关注,程序保障规则设置不完善。本文采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阐述法官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期为我国完善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与实践提供合理化建议。
本文正文约四万五千字,分成五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通过对实践案例的解读以及对三段论裁判过程的理论分析,引出了基本问题:法律适用的权限专属于法官,此举尽管减轻了当事人进行法律证明的诉讼负担,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诉讼实质参与权被忽视,故可能导致法律上的突袭裁判。传统的法官知法原则应为适当的修正。
第二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德国基于宪法上的听审请求权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并通过诉讼促进与简化改革法的修正以及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基本规则。日本、台湾地区相继效仿。尽管日本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仍旧将之与事实的阐明义务一起规定,但实践中已有案例采之以修正裁判,学术界也给予了适当的关注。在法国,法官的法律适用则与对席原则相结合而具有自身的特色、值得借鉴。
第三部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一,法官并不存在独占法律知识的目的与需要,法律适用的权限分担应朝着保障当事人主体利益之方向发展。第二,以要件事实的检索与形成为切入点,分析事实该当于法律要件要素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对话。第三,从实用追求的角度,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有利于集中充实的庭审。第四,从价值追求的层面,其则为诉讼实质参与权的保障。
第四部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内容。首先,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情形在于:当事人忽略及误认法律观点、法官与当事人对法律观点产生歧异以及当事人法律观点不明确。其次,其适用时段则包括审前准备程序、证据调查程序以及审理程序,鼓励贯穿诉讼全过程的指出义务。再者,法官指出法律观点并不具有强制当事人接受的效力,当事人表达的见解也不完全拘束法官,但是法官未予履行指出义务则可能使判决因违背程序规范而被发回重审。最后,围绕着法律讨论的论争与评析,文章提出了法律适用方面法官与当事人权限分配的基本立场。
第五部分:我国构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我国实体法立法粗放,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而程序法立法则简单,法官操作规范不明确;实践探索初期,法官的操作容易失当。我国应当进一步设置相关的诉讼制度与程序为配套,并强化和完善操作技术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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