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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李飞跃  导师: 辜明安  时间:2018-04-20 08:51:24  点击:

    我国农村信用社自二十世纪五十代初登上历史舞台以来,至今已走过50余载的风雨历程,从最初定位的服务农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已成为活跃在农村的金融市场,并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尤其是在九十年代末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战线,缩短经营半径,从农村金融领域退出,及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撤并关闭之后,农村信用社即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的金融机构,扮演着农村金融服务、合理满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于重要位置,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状又制约着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与农村金融纽带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历年发展沉积下来的问题成为其自身发展壮大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信用社历年沉淀的问题正如国务院作出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指出的“当前农村信用社无论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为促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继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几次变迁改革后,中央决定深化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本次改革以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依据,由此拉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序幕。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点围绕“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这一中心,着重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解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痼疾,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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