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是我党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此前全国开展的历次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有诸多未及深入研究的领域,集笔者体会并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的学术旨趣,试就此作。本文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进行了简单概述,同时检讨了我国此前开展的六次全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试图探寻出若干尚待改进之处,即: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尚有欠缺、未能紧密联系公民现代化塑造、法律体系系统性教育不足、学校教育效果差、缺乏直观定性分析教育理念。
本文重点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的改进模式,所探讨的这种改进模式试图通过对原有教育模式的突破性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的进一步科学性发展,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首先,突出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点。而这需要通过理念层面教育、历史层面教育以及公务人员执法为民教育来体现。此外,要加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教育,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所要求的。其次,是要紧密联系公民现代化的塑造。该部分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公民现代化的统一性教育以及公民现代化塑造进程中的现实针对性教育,塑造我国新时代背景下的公民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的目的之一。再次,要强化学校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百年大计,它具体涉及到准确定位法律教育的宗旨、改变现有的教育模式、转变教育理念和方法、实行教育法治化。最后,介绍一种笔者新探索的可综合评估各种违法损益因素而进行分析的“违法损益定性分析”理念,该新理念的内涵通过一种分式来表达,分子部分是违法后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即违法成本,分母部分是违法后各种侥幸获利,通过直观的“受益”与“受损”对比,起到事先警醒违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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