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随着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进入了司法实践的阶段,而目前作为案例指导制度唯一官方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未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适用方面的研究也存在诸多空白。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第一步是厘清指导性案例的概念、性质和效力。指导性案例是为在法院系统内部解决各级法院在审理疑难案件时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遴选并公开发布的、用以统一指导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的生效裁判案例。它是一种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并弥补成文法不足的法律解释方式,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第二步是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法。
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对象是所谓的“疑难案件”。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推理模式及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法律推理模式相类似,都是以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为核心的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模式。适用指导性案例还要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及其援用方式。指导性案例整体具有指导性,而不是孤立地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在援用指导性案例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整个指导性案例的内容,而主要是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法官也可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的内容来撰写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通过背离报告制度,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可规避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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