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的发明及其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是同人类历史上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创造了新的手段和领域。随着计算机对人类生活的逐渐渗透,计算机犯罪俞演俞烈,据统计全球每年因为计算机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高达500亿美元之巨,而且,重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被破坏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崩溃。这类危害极大的犯罪由于其犯罪手段等较传统犯罪之新颖性,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罪名确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力图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文首先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阐述了计算机的概念,这是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的前提和基础,接着对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了它们的闪光之点和不足之处。认为要对计算机犯罪进行合理定义,就必须先对计算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评价,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既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同时又是犯罪对象,在此基础上,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非法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犯罪,有着很多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特征,本文还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计算机犯罪的这些特征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国内外计算机犯罪立法状况 本文主要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以及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状况,指出我国社会信息化起步较晚,计算机犯罪还处在初级阶段,与之相应,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第三部分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为:该罪的侵入行为不需要伴有浏览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本罪是行为犯,区分本罪既未遂应当以行为人的入侵行为是否已经突破或者绕过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为标准。
另外还对本罪与其他罪的牵连关系进行了讨论.关于破坏计算布M言息系统罪,认为:刑法第286条的三款行为在犯罪前提、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罪名结构上都有所不同,应该将该条确定为三个罪名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二在对上述计算机犯罪进行论述的过程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反国家规定”‘吸入”“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传播”等一系列有关概念进行了阐述.关于犯罪主体,认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单位都应当被纳入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范围之中.关于对犯罪的处罚,认为应当根据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对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更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 结语指出预防和治理计算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刑事法律的完善及其正确适用,还需要合理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的有效实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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